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6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童忠贵与杨思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忠贵,杨思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1332号原告:童忠贵,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杨思平,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忠贵诉被告杨思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童忠贵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童忠贵以被告杨思平已履行本案所负债务,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忠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忠贵负担。审判员  曹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静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