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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9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仲熙与詹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熙,詹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9047号原告:陈仲熙,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詹伟杰,男,199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陈仲熙与被告詹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詹伟杰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6月11日,被告詹伟杰向原告陈仲熙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到原告20000元。该款一直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伟杰应偿还原告陈仲熙借款本金2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詹伟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包素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侯寒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