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5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850李彦与丁前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丁前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850号原告:李彦,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丁前松,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李彦与被告丁前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2017年9月6日,原告李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彦负担。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