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闫俊海与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俊海,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034号申请人闫俊海,男,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东兴街七委一组。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江区靖宇路福泰花园小区(原铁中院内三楼)。法定代表人李菊香,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俊海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购房首付款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自行给付申请人,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闫俊海申请撤回对(2017)吉06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执103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