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阚家顶与刘兆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家顶,刘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阚家顶,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刘兆平,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阚家顶与被执行人刘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兆平银行存款281000元(含诉讼费2400元、执行费4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恺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