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5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州市天佳五交化经营部与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天佳五交化经营部,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5083号原告:徐州市天佳五交化经营部,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下淀路170号生产资料市场33号楼11号。经营者:张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芳,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丰县。原告徐州市天佳五交化经营部诉被告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市天佳五交化经营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天佳五交化经营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天佳五交化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75元,由原告徐州市天佳五交化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