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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文圣与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圣,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37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圣,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葛勇,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王文圣与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万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文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仲裁委员会(2016)绵仲裁字第0457-1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万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绵仲裁字第0457-1号裁决,本案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绵阳仲裁委员会(2016)绵仲裁字第0457-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蒙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