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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耀武、陈锦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耀武,陈锦雪,朱礼书,陈敏莉,王雄虎,马岳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2民初4017号原告: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仙都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818894XP。法定代表人:孙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碧华,该公司职工。被告:胡耀武,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陈锦雪,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朱礼书,男,1976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陈敏莉,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王雄虎,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马岳兰,女,1973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耀武、陈锦雪、朱礼书、陈敏莉、王雄虎、马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胡耀武、陈锦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1023.62元,并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3.05‰另行计付借款本金500000元的利息及欠息的利息;二、被告朱礼书、陈敏莉、王雄虎、马岳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胡耀武、陈锦雪归还本金499900.03元、利息31023.62元,并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3.05‰另行计付借款本金499900.03元的利息及欠息的利息,本院当庭予以准许。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胡耀武、朱礼书、陈敏莉、王雄虎、马岳兰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吕金杰发放贷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5日止,月利率8.7‰,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朱礼书、陈敏莉、王雄虎、马岳兰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陈锦雪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自愿对被告胡耀武向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发放了该笔款项。合同履行期内,被告胡耀武于2017年4月21日起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胡耀武也未能按时还本付息,截止2017年9月15日,被告胡耀武尚欠借款本金499900.03元及利息31023.62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耀武、陈锦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00.03元,支付利息31023.62元,并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3.05‰另行计付借款本金499900.03元的利息及欠息的利息;二、被告朱礼书、陈敏莉、王雄虎、马岳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0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被告胡耀武、陈锦雪朱礼书、陈敏莉、王雄虎、马岳兰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虞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唐婷婷代书记员  张志飞?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