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XX虎与王润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虎,王润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民初2669号原告XX虎,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0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淅川县。被告王润风,男,蒙古族,生于1982年4月7日,高中文化,居住地淅川县。原告XX虎诉被告王润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润风经传票传唤,届时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刻偿还我劳动报酬14500元。原告提交被告借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XX虎现金壹万肆仟伍佰(14500元)元整半年内付清欠款人王润风2017.2.2718272767777”。被告缺席无答辩。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庭审情况,结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6月5日,原告为被告的淅川县三环路鼎禾装饰门市部装修及其他工程,做水电工作。完工后,被告无力支付工钱,给原告出示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XX虎现金壹万肆仟伍佰(14500元)整半年内付清欠款人王润风2017.2.2718272767777”。约定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原告在诉讼期间,与另外债权人李会平、全金伟提出对被告在淅川县三环路开办鼎禾装饰门市部的一台中央空调予以查封,并提供房产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借款期限返还借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润风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XX虎劳动报酬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润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文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坤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