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英与李亚梅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李亚梅,覃淑平,张建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2034号原告:杨英,女,生于1980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管友伟,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婧,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梅,女,生于1981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英俊,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淑平,女,生于1957年4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英俊,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鑫,男,生于1976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英俊,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英诉被告李亚梅、覃淑平、张建鑫健康权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87元,由原告杨英负担。审判员 王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