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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叶瑾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瑾,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796号申请执行人叶瑾,女,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木樨园8号11层,组织机构代码717740057。法定代表人任光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叶瑾与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丰民初字第17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叶瑾延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二千一百六十六元二角三分。二、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每年二万一千六百六十二元的标准支付叶瑾四层四零一五号房屋的使用费,自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始至实际支付房屋之日止。三、驳回叶瑾其他诉讼请求。叶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796号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志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