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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02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单潘熠与单长吉名誉权纠纷、姓名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潘熠,单长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2888号原告:单潘熠,男,汉族,2008年10月12日出生云南省昭阳区人,学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法定代理人:潘某,女,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本科文化,教师,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系原告母亲)被告:单长吉,男,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硕士研究生,教师,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潘熠诉被告单长吉名誉权、姓名权、侵犯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潘熠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潘熠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单潘熠负担。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