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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飞、湖北荣星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湖北荣星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高飞,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执行人湖北荣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明泽街。法定代表人袁荣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跃,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鄂011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荣星家具有限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2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顺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