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军平,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晋0525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平归还欠款本金220000元和截止申请执行之日的借款利息362308.67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8246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军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军平在银行的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军平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借款及利息584608.67元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3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执行员 靳利方书记员 许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