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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4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4968颜海艳与张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海艳,张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968号原告:颜海艳,女,1989年4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张亮,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颜海艳诉被告张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9月21日,颜海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颜海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8元,由颜海艳负担。审 判 员  戴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许 娟书 记 员  金智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