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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5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培祥与魏路、丁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祥,魏路,丁长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862号原告:王培祥,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魏路,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丁长洪(丁长征),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祥诉被告魏路、丁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祥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培祥负担。审 判 长  杜明君审 判 员  马 光人民陪审员  周启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