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5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强与李红涛、王曼曼、开封市开发区桥辉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李红涛,王曼曼,开封市开发区桥辉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陈强。被执行人:李红涛。被执行人:王曼曼。被执行人:开封市开发区桥辉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强与李红涛、王曼曼、开封市开发区桥辉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户志刚审判员  张 芳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