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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臣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臣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臣东,男,199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巫山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臣东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蕾、代理检察员姚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臣东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刘臣东在宜昌市城区潘多拉网吧、金座网咖等地,趁人不备,实施盗窃作案4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555.3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臣东在宜昌市环城南路潘多拉网吧,趁被害人赵某熟睡之际,盗得其放在裤子口袋中的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1100元。2.2017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臣东在宜昌市中南路时运市场内的金座网咖,趁被害人周某熟睡之际,盗得其放在桌上的VIVO牌X6型手机1部。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85.09元。3.2017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臣东在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对面的S+网咖,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际,盗得其放在桌上的华为牌荣耀畅玩5X型手机1部。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1.68元。4.2017年3月27日6时许,被告人刘臣东在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路潘多拉网吧,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际,盗得其放在桌上的苹果牌iphone6手机1部。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68.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臣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被害人赵某、周某、刘某等人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臣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臣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臣东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臣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廖健薇人民陪审员  谭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