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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拥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拥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拥华,绰号“猴子”、“辣子”,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0年10月18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8月3日经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惠昌,男,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拥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邓月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钟飞鹰、关贤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熊洁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拥华及其辩护人王惠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初至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拥华与戴某1、戴某2(两人均已判决)、“哑巴”(身份未查实)四人在戴某1位于武冈市蓝深电脑学校对面的“鸿顺典当行”内开设“三公”赌博场子。赌注50元起押,上不封顶。被告人刘拥华等人根据每把押注金额的情况抽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水钱。2015年6月初至2015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刘拥华与戴某1、戴某2、“哑巴”四人共非法获利12万余元,被告人刘拥华分得3万余元。被告人刘拥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王某1、姜某、戴某、戴某1、戴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拥华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拥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刘拥华辩称:对犯罪事实、罪名及法律适用没有意见;但其不是主犯,是在赌场开了几天才参与进去的,仅分了水钱,无其它犯罪行为。自己是主动找公安干警肖所长,认为自己是投案自首,但是公安的材料和检察院的起诉书没有认定其是投案自首;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惠昌辩称:1、本案应定性为聚众赌博,而不是开设赌场;2、刘拥华涉嫌聚众赌博的时间短,对社会危害不大,请法庭适当予以从轻处罚;3、麻将馆是戴某1开办的,戴某1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比刘拥华大,戴某1在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应比刘拥华所处刑罚要重,请法庭参考法院对同案犯戴某1的所判处的刑罚,刘拥华投案的心理状态比较符合投案自首,且是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去投案的,请法庭结合刘拥华到案表现,对刘拥华从轻处罚;4、刘拥华是单亲爸爸,家里有未成年的小孩和年老的父母,请法庭考虑刘拥华的家庭情况从轻处罚。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三份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意见:1、对刘拥华三次会见的问话笔录;2、戴某1、戴某2的刑事判决书;3、刘拥华户籍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左右至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刘拥华与戴某1、戴某2(两人均已判决)、“哑巴”(身份未查实)四人在戴某1位于武冈市蓝深电脑学校对面的“鸿顺典当行”内开设“三公”赌博场子。赌注50元起押,上不封顶。被告人刘拥华等人根据每把押注金额的情况抽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水钱。2015年6月13日左右至2015年6月27日期间,被告人刘拥华与戴某1、戴某2、“哑巴”四人共非法获利12万余元,被告人刘拥华分得3万余元。被告人刘拥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且确认其证明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王某1、姜某、戴某、戴某1、戴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拥华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拥华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拥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拥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拥华提出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以采纳;其辩称自己不是主犯的意见,由于在共同犯罪中,戴某1、戴某2和被告人刘拥华并没有明显的层级区分,对非法获利也是平分,应该认定被告人刘拥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王惠昌提出的本案应定性为聚众赌博,而不是开设赌场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刘拥华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得非法所得3万元,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本院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拥华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拥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拥华的刑期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月    云人民陪审员 钟飞鹰人民陪审员关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熊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