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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恢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学明、周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明,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高学明,男,29岁,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执行人:周峰,男,32岁,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学明与被执行人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峰长期不在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守国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汝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