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督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慧支付令-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621民督26号申请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某,系该合作联社清收办主任。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申请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李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申请人处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3年,展期一年,并由被申请人李某的房产进行抵押,合同约定2017年7月9日归还。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10.35‰,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3.77‰,在借款展期协议内月利率为11.22‰,以后年度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贷款人规定的浮动系数进行浮动,不再通知借款人。贷款到期后,申请人欠借款利息359630.15元至今未还,故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李某立即支付截止2017年10月10日的结欠利息359630.15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慧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截止2017年10月10日止的利息359630.15元及从2017年11月11日至借款利息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申请费2231元,由被申请人李某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亚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