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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春平、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春平,王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704号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11262XL,住所地:吉水县文峰镇龙华中大道232号。法定代表人颜斌,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钦,系该行黄桥支行行长。被告周春平,男,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王霞,女,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水县,系被告周春平之妻。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春平、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宗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