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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坤龙与赵云长、刘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坤龙,赵云长,刘容伟,谭宗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民初1242号原告:肖坤龙,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赵云长,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地为隆回县。被告:刘容伟,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君,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宗前,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肖坤龙与被告赵云长、刘容伟、谭宗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因被告赵云长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坤龙、被告刘容伟及其诉讼代理人周立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云长、谭宗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坤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5月25日的利息0.85万元,2017年5月26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2、被告谭宗前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云长与被告刘容伟系夫妻。2016年1月11日,赵云长称去贵阳经营餐饮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3分计息,赵云长收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谭宗前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借款后,被告自2017年3月起未付利息,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刘容伟辩称:原告诉称虚假,本案实际借款人是谭宗前;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容伟已与赵云长离婚,刘容伟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赵云长、谭宗前未答辩和举证。原告肖坤龙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和收条原件各一张,用以证明借款及保证事实。被告刘容伟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离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刘容伟与赵云长离婚的事实;2、赵云长陈述一份,用以证明赵云长是帮谭宗前向原告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3、谭宗前陈述一份,用以证明谭宗前因淘金缺少资金而要赵云长帮忙向原告借款的事实;4、合作协议及承包施工合同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谭宗前与他人合伙淘金的事实;5、赵云长银行卡交易记录一份,用以证明赵云长向原告借款后将钱汇给了谭宗前。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质证。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所提交的借条和收条均系书证,内容客观真实,借条证明借款意向,收条证明借款合同成立。被告刘容伟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佐证,能证明案件事实,予以全部采信。本院根据庭审调查和所采信的证据,查明如下案件事实:被告赵云长与被告谭宗前系多年好友,被告赵云长与被告刘容伟原系夫妻(2017年2月3日协议离婚)。2016年年初,谭宗前称要去新疆淘金,许诺高薪聘请赵云长,后又称缺少周转资金,要赵云长帮其筹资。2016年1月11日,赵云长以经营餐饮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肖坤龙借款15万元,谭宗前提供担保,约定借款月利息3分,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肖坤龙现金壹拾伍万元(¥150000元)利息3分借款人:赵云长担保人:谭宗前2016.1.11”。当日,肖坤龙从银行取款15万元现金出借给了赵云长,赵云长收款后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肖坤龙现金壹拾伍万元(¥150000元)是实收款人:赵云长2016.1.11”。2016年5月16日,赵云长将借来的100万元(包括从肖坤龙处借来的15万元)通过银行转给了谭宗前。在肖坤龙处借款后,赵云长或谭宗前按月结息至2017年3月11日,此后经催收未再结息,亦未还本。按本金15万元,月利率2%计,2017年3月12至2017年5月11日的利息为0.6万元,本息合计15.6万元。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举债一方个人债务。本案原告肖坤龙与被告赵云长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肖坤龙与被告谭宗前的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缔约各方应依约履行义务。赵云长自2017年3月后未按月付息,经肖坤龙催收后仍未还本付息,至今已超过六个月,应视为肖坤龙已预留了合理期限。因此,原告肖坤龙要求被告赵云长立即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肖坤龙与谭宗前未约定保证方式,谭宗前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肖坤龙与谭宗前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为肖坤龙要求赵云长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内。肖坤龙在主债务履行宽限期届满后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在保证期内。因此,肖坤龙要求谭宗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赵云长从肖坤龙处借钱的本意是应约帮忙为谭宗前筹资淘金,从肖坤龙处借来的钱也全部转给了谭宗前,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赵云长或刘容伟从中受益,赵云长对肖坤龙所负债务应认定为赵云长个人债务。因此,肖坤龙要求刘容伟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云长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肖坤龙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5月11日的借款利息0.6万元,本息合计15.6万元,2017年5月12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二、被告谭宗前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谭宗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云长追偿;三、驳回原告肖坤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被告赵云长、谭宗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奇勇人民陪审员  罗 忠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