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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徐丙南与岳阳县规划局、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丙南,岳阳县规划局,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21行初70号原告徐丙南,男,汉族,1953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京,男,汉族,岳阳县人,1965年2月19日出生,住岳阳县。被告岳阳县规划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兴荣路。法定代表人万次龙,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新猛,岳阳县规划局法规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亚楠,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车站南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孙荣华,镇长。委托代理人赵顺,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毛冬平,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丙南诉被告岳阳县规划局、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徐丙南主动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丙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丙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徐丙南承担。审 判 长  郭林梅人民陪审员  戴旻睿人民陪审员  易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