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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5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李绍文与石屏县月兴隆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5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李绍文,男,云南省石屏县人。被执行人:石屏县月兴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552701278F。法定代表人:孔丽萍,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绍文与被执行人石屏县月兴隆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石屏县月兴隆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及车辆信息,并实地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石屏县月兴隆矿业有限公司主动缴纳案款15000元,经申请人李绍文与其他五名债权人共同商议,申请人李绍文分得案款2500元。现被执行人石屏县月兴隆矿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将执行情况通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李绍文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员  朵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