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2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苗冬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冬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2民初2299号原告:苗冬明,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冬,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经营场所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89738。负责人:魏魁民,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芳,女,系该分公司员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苗冬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冬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冬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苗冬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车损、施救费、路产损失的各项费用共计24116.09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3日21时许,苗冬明驾驶冀E×××××、冀E×××××重型半挂货车,沿千武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千武线阜城县码头镇大龙湾路口(千武线69公里+300米)时,与沿码头至大龙村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由周荣春驾驶的观光小客车相撞,造成周荣春、夏平平、周鑫雪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6月12日,阜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冀公交认字﹝2017﹞第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苗冬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周荣春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夏平平无责任、周鑫雪无责任。原告所有的冀E×××××号车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一份保额为226782元并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9日0时起至2017年9月8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理应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相应保险赔偿款。事故发生后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协商保险理赔事宜,协商至今未果。综上所述,被告行为以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辩称:在原告提交合法有效的行车证、驾驶证、资格证的前提下,合理合法的损失我司按事故责任进行赔偿,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3日21时许,原告驾驶EH1891/冀E×××××重型半挂货车,沿千武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千武线阜城县码头镇大龙湾路口时,与沿码头至大龙村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由周荣春驾驶的观光小客车相撞,造成周荣春、夏平平、周鑫雪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阜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7﹞第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苗冬明与周荣春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夏平平与周鑫雪无责任。2016年9月2日,原告驾驶的冀E×××××半挂牵引汽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为226782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本次事故造成冀E×××××半挂牵引汽车修车工料费开支12000元,施救费(吊车费)开支9900元,路产损失2577元,合计24477元。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有偿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代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一旦交纳了保险费,保险人就应承担给付或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理应对冀E×××××半挂牵引汽车受到的损失12000元、施救费(吊车费)9900元、路产损失2577元,合计24477元进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赔付原告苗冬明车损、施救费、路产损失各项费用244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计201.5元,由原告苗冬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