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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品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品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752号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何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海,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被告:姜品德,男,汉族,1973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品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予以减免。审 判 员  肖建华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向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