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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40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知诗七丹与香格里拉市骏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知诗七丹,香格里拉市骏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40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知诗七丹,男,藏族,1961年9月3日生,住香格里拉市。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骏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李文,系该公司董事长。住址:香格里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知诗七丹与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骏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就全部执行事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知诗七丹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知诗七丹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7)云3401执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志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