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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青岛鸿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綦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鸿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綦某,宋某,李某,青岛鸿翔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青岛鸿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1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鸿信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士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綦某。原审被告:宋某。原审被告:李某。原审被告:青岛鸿翔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雅欣,经理。原审被告:青岛鸿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建芳,总经理。上诉人青岛鸿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4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鸿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23条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宋士祥、李雅欣、青岛鸿翔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青岛鸿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平度市,故被上诉人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