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冯某与冯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冯某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434号原告冯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冯某1,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冯某诉被告冯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魏志宏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政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