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与冯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冯建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468号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501号东海水景城豪苑20-22幢1-2层水景城会所。法定代表人:闻海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大为,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广秀,该公司员工。被告:冯建新,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杭州市上城区木场巷社区上木场巷75号,现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琳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