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陈早连与上诉人陈石伟、姚凤英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早连,陈石伟,姚凤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早连,女,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春荣,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石伟,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凤英,女,1969年7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陈石伟、姚凤英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欣荣,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陈早连与上诉人陈石伟、姚凤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7)湘022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陈早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春荣与上诉人姚凤英及陈石伟、姚凤英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欣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7)湘022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陈早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87元,退还上诉人陈早连;上诉人陈石伟、姚凤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2.56元,退还上诉人陈石伟、姚凤英。审 判 长 曾海燕代理审判员 易湘辉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