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228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利锋与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锋,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28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利锋,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志喜。申请执行人陈利锋与被执行人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据(2016)晋1002民初22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旋转式压片机一台、全自动高速旋转式压片机一台、高效液相色谱仪两台,并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旋转式压片机一台、全自动高速旋转式压片机一台、高效液相色谱仪两台制药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屈文明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