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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立杰与张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杰,张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713号原告:高立杰,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生,住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香花,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忠,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生,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杰被告张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立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由原告高立杰负担。审 判 长  金钟浩人民陪审员  俞正玉人民陪审员  刘延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莲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