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立杰与张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杰,张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713号原告:高立杰,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生,住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香花,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忠,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生,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杰被告张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立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由原告高立杰负担。审 判 长 金钟浩人民陪审员 俞正玉人民陪审员 刘延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莲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