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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敏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125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敏,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常州市瑞通新型线材有限公司经理,家住常州市武进区。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8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敏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雷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陈敏持证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沿长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武进区新龙大桥北段西侧辅道处,不慎撞到右侧的隔离护栏,后撞到蒋某停放在该处的苏D×××××号中型普通货车的尾部,致陈敏本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护栏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认定,陈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现陈敏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7.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案发后,被告人陈敏已赔偿事故对方当事人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敏已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敏已赔偿护栏损失计人民币6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查获经过、现场及抽血照片、现场图、监控录像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设施维修清单等书证、证人蒋某、王某、袁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劣迹情况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对方当事人及护栏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敏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文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岑 月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