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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卢凤英与卢海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凤英,卢海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1729号原告:卢凤英,女,汉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东,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海清(曾用名:卢美因),女,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遂溪县,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卢凤英诉被告卢海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凤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东,被告卢海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营业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粤0605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及(2016)粤06民终6252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是该案案涉南海区“妙手(扶正中医)养生馆”(“合家保健按摩馆”,以下简称“按摩馆”)(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时任经营者,并据此理由判决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劳务报酬。2014年10月13日,被告在(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案件中确认其于2013年10月18日(即南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南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现场出具20131018101号《卫生监督意见书》、《告知书》当日)在按摩馆私自拿走按摩馆的营业款(被告当时确认一个月的营业额有时候是3万多元,有时候是5万多元)。被告拿走上述营业款后,至今未返还给按摩馆。原告认为,既然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原告是按摩馆的时任经营者,则按摩馆的营业款应当依法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依法将其私自拿走的营业款返还给原告,故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补充:原告所诉请的营业额50000元是指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18日的营业额。按摩馆的营业额都由被告收取,收取后被告私自挪用,从没有向原告交付过营业额。原告在本案诉讼之前没有向被告主张过,原告在收到(2016)粤06民终6252号民事判决书后,才得知法院判决所谓按摩馆属于原告,原告是该按摩馆的所有权人,原告即时向被告诉讼主张返还该营业款。被告辩称:本案诉讼根本不成立,被告没有抢按摩馆的营业款,被告是抢营业款的单据,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没有权利抢钱,那是违法的,是书记员手误写少了字而导致双方的误解。原告在前案中并不承认被告在按摩馆工作,若要认定被告拿走了按摩馆的营业款,请原告出示证据,而且原被告之间有多场官司,如果原告主张属实,原告不可能几年都不追讨。按摩店的营业额每天均由保姆刘华军拿去南海大道丽雅苑的农业银行存进刘贤多的账户,直至2014年4月都有在上述银行存款,银行存折的每一笔数都要对得上扣除开之后的余款,这是有数据可以查的。原告经营的剪发城也是在上述银行存的。事情的经过如下:按摩馆前员工高飞,原约定前两个月保底工资3000元,以后每个月工资1000元+提成,后高飞因按摩力度不够、客户少、提成不高,而且原告曾经看见高飞曾将女儿带来上班,原告在第二个月就执意不给高飞保底工资,高飞生气离职,并向劳动局、工商局、卫生局投诉举报。工商局过来按摩店检查的时候,说按摩店没有营业执照又收钱,抢的营业额单据第一页汇总共两万六千多元,当时工商人员说开了一年多赚了不少,偷税漏税可以让公安局来抓原告,如果营业额是两万多一个月的话,可以定罪。被告听后很害怕,就问工商人员拿回单据,并称被告负责按摩店,拥有干股三成,希望其体谅被告的不易。被告看完单据就拿走,工商人员就过来抢回。此后按摩店经常被检查,不让开闸门做生意,生意变得很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2013年,原告拟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四路8号1幢112号铺开办佛山市南海区合家保健按摩馆,并为此征求邻近住户的意见、办理工商名称预先核准。该铺以“妙手扶正推拿佛山连锁店”名义对外经营。2013年11月12日,被告向公安机关陈述:我今年年初开了一家养生馆在丽雅苑,今年7月份,卢海清对我说她卖保险赚不到什么钱,所以我就请了卢海清帮我打理养生馆。2013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问被告卢海清,原告卢凤英对于被告派人骚扰他人是否知情。被告回答:我在养生馆帮她做事,都是我做主的,我没有与她商量;我在心……以为请靓仔去骚扰不是一件大事,另外我想把她摆……房产纠纷,来证明自己的能力,让她更信任我。所……直以来我没有与卢凤英商量请人去骚扰邓帆,只是我自作主张。原被告之间有多次诉讼纠纷,其中:①2014年7月9日受理的卢海清诉卢凤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455号(以下简称“455号案”)。该案中,卢海清称卢凤英是“妙手扶正推拿佛山连锁店”的经营者、卢海清为卢凤英经营该店、该店现金收入根据卢凤英的要求存入刘贤多的账户,卢海清还出示了该店在2014年5月的营业单据,包括每日收支汇总表、结算单及存款回单等;其中在2014年10月13日的庭审笔录中,卢海清提及2013年10月18日相关部门的执法时称“工商局来人拿到营业额的对应的单后,还说要公安局的人来抓我,营业额被我抢回来了。一个月的营业额有时候是3万多,有时候是5万多”。本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卢凤英是“妙手扶正推拿佛山连锁店”(佛山市南海区合家保健按摩馆)的时任经营者。后卢海清对该民事判决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②2016年3月10日受理的卢海清诉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演绎时尚剪发城、卢凤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605民初4395号(以下简称“4395号”案)。本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卢海清在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为卢凤英提供劳务,卢凤英拖欠卢海清工资26500元。后卢凤英对该民事判决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粤06民终6252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本院认为:455号案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已确认卢凤英是案涉按摩店的时任经营者。被告在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10月18日期间为原告提供劳务,结合现有证据,被告提供劳务的内容包括为原告打理案涉按摩店。原告是按摩店的经营者,被告只是为原告打理按摩店,被告提供的劳务受原告监管,按照常理,被告不可能完全绕开原告自行处分全部的营业额,现原告主张被告持有按摩店在该期间的营业额未返还,但未能举证证实,被告亦予否认,双方的劳务关系一直持续至2014年5月31日,且在双方发生诉讼纠纷之前及之后(即其他诉讼之后本案诉讼之前),原告均没有向被告主张过上述费用,经综合考虑,原告就其主张未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是在4395号案生效判决作出后才知道案涉按摩店的经营者是原告,明显与事实不符。被告在2013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的笔录中陈述的“我在养生馆帮她做事,都是我做主的,我没有与她商量”是针对公安机关的问题而作的回答,原告以此主张被告私自收取、挪用按摩店的营业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凤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共8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惠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绮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