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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265顾建均与张挺、谢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挺,谢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初226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薇雅(特别授权),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挺,男,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被告:谢亮亮,女,1988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原告顾建均与被告张挺、谢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建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薇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挺、谢亮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建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8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张挺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23日、1月25日被告张挺称需临时周转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120000元,合计22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收条及承诺书。约定了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管辖。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挺一直未还款。被告张挺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张挺未应诉答辩。被告谢亮亮未应诉答辩。原告顾建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收条,承诺书、手机转账凭证、招商银行汇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上述证据经过了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原告提供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据此,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张挺、谢亮亮于2011年1月9日登记结婚至今。2017年1月23日,被告张挺向原告顾建均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条、承诺书各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月利率2%,到期一次性还清。如不能偿还,支付双倍利息并承担顾建均因追索债权所发生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2017年1月25日,被告张挺又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条、承诺书各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2月24日止,月利率3%,到期一次性还清。如不能偿还,支付双倍利息并承担顾建均因追索债权所发生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后被告张挺一直未还款。2017年4月21日,原告顾建均就本案诉至法院,并委托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支付律师费8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承诺书、招商银行汇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足于证明原、被告张挺间存在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已履行了220000元的出借义务。被告张挺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归还本金。逾期未归还的,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未超过法律及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赔偿律师费8000元的主张。案涉纠纷系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所致,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且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被告谢亮亮未提出抗辩,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谢亮亮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张挺、谢亮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挺、谢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顾建均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挺、谢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顾建均的律师费损失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4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444元,由被告张挺、谢亮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8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审 判 长  顾婷婷.代理审判员陈美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