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4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军,男,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河南省淮滨县人,家住河南省淮滨县。2015年11月25日因盗窃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依法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5年7、8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刘军在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伯士网咖内,趁人不备,窃得吴某AOC牌电脑显示屏一个,价值人民币800元。2、2017年3月下旬某晚,被告人刘军在德清县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旧停车棚处,用手推的方式窃得失主李娟美停放在该处的安琪儿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元。3、2017年4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刘军在德清县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旧停车棚处,用手推的方式窃得失主严某停放在该处的佳丽奇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40元。综上,被告人刘军共盗窃作案3起,共计价值人民币16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失主。被告人刘军退出赃款人民币800元并发还失主吴某,且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证据清单、销售凭证、电动车防盗备案登记卡、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书、谅解书、情况说明、收条、失主严某、李娟美、吴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退清赃款并发还失主,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