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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少铭与被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新百花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铭,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新百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475号原告:杨少铭,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剑,男,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丽华,女,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松光。被告:西安新百花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杨少铭与被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新百花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杨少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少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