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冯志文与冯志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文,冯志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000号原告:冯志文,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冯志进,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冯志文诉被告冯志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冯志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文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冯志文负担。审 判 长 蔡光仁人民陪审员 李运进人民陪审员 张立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