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1837号桃江某公司诉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江某银行,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1837号原告:桃江某银行,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号。法定代表人万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龙,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可,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盖头村村五斗坝村民组**号。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受理原告桃江某银行与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桃江某银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桃江某银行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桃江某银行负担。审判员 曹雪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