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益平申执周其友、宋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平,周其友,宋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益平,男性,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周其友,男性,1961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宋国良,男性,1961年12月9日出生,住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陈益平与周其友、宋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其友、宋国良的应收工程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以下无正文)审判长 龚良忠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