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651号原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哲,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培林。原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荆海红人民陪审员 张喜爱人民陪审员 杨彩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