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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8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史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史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120号原告:周某,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史某,女,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周某与被告史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相泽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应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