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祁思凯与谢夫利、韩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思凯,谢夫利,韩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750号原告:祁思凯,男,1976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山,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夫利,男,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韩秀红,女,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告祁思凯与被告谢夫利、韩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祁思凯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思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思凯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祁思凯负担。审 判 长 张 坤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子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