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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潘旭达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旭达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6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旭达,男,1985年5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温州市永嘉县。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旭达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旭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潘旭达在“2温州好福利”(群成员约400人)、“色即是空,禁任何广告”(群成员约200人)等微信群里发送淫秽视频供他人观看。经鉴定,被告人潘旭达用“片神阿清”微信昵称在“2温州好福利”微信群里发布的23部视频以及用“达师兄”微信昵称在“色即是空,禁任何广告”微信群里发布的36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潘旭达于2017年9月17日在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金塔东路4号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旭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甲男等人的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旭达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旭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旭达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