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赵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桥梓镇村村北。法定代表人刘显辉,行长。被执行人赵文勇,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文勇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赵文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借款本金四万四千五百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文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赵文勇已自动履行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文勇银行存款、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文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文勇其他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联系,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赵文勇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赵文勇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赵文勇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