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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王美华与雷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华,雷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2490号原告:王美华,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雷达,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王美华与被告雷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美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美华负担。审 判 员 (陈清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 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