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王美华与雷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华,雷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2490号原告:王美华,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雷达,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王美华与被告雷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美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美华负担。审 判 员 (陈清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 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