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玥琳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琳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3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玥琳,女,1977年8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大学文化,系十堰市供电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玥琳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晓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某、人民陪审员秦明某成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现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玥琳及其辩护人陈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玥琳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68号海韵游泳馆,因办游泳卡退款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王玥琳报警后,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中区派出所值班民警任某、王某赶到现场后对被告人王玥琳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并告知可以去工商部门投诉。被告人王玥琳以任某说话声音大并且用手指她为由,对任某进行殴打辱骂,当民警欲将被告人王玥琳带往派出所处理时,被告人王玥琳拒不配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郑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玥琳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玥琳的行为已构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对王玥玲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玥琳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2、我的行为没有达到暴力程度,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3、我非常后悔,希望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文某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玥琳当时报警是为了寻求保护,没有妨害公务的意思。2、被告人王玥琳的行为是轻微暴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3、民警王某给被告人王玥琳解释时说游泳馆换人了,卡过期作废了,致使被告人王玥琳不信任警察,情绪开始激动。4、民警任某用手指着被告人王玥琳说话时声调过高,被告人王玥琳不服气也用手对指,被任某用手打开后才引发肢体冲突。任某也有责任,应当减轻被告人王玥琳的责任。5、被告人王玥琳的违法行为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6、被告人王玥琳在事发后去派出所向任某、王某道歉,任某表示接受道歉。7、被告人王玥琳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事发后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综上,希望对被告人王玥琳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玥琳因其2014年8月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68号海韵游泳馆办的学员卡有11节课未学完,遂到该馆要求继续学完或者退还相应的钱。前台服务员温某、李某告知被告人王玥琳游泳馆更换了老板,现在游泳馆的规定是办卡后两个月内将卡上的所有课程全部学完为由予以拒绝。被告人王玥琳与前台服务员为此发生争执后遂报警求助,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接警后,指派中区派出所值班民警任某、王某和实习警员郑某出警赶到现场。王某给被告人王玥琳解释称游泳馆原来老板收的钱,现任的老板没理由调配教练教你,和现在的老板没有关系;警察无权要求游泳馆退钱,你可以去工商部门投诉或法院起诉解决问题。被告人王玥琳仍坚称游泳馆应该退钱并大声吵嚷,民警任某上前劝解时用手指着被告人王玥琳大声说“听我给你解释”,引发被告人王玥琳的不满,一边大声说“你指什么指”,一边用手和任某对指。被任某拍开被告人王玥琳的手后,被告人王玥琳情绪立即失控并用手拍打任某,被任某用手臂挡住。民警王某拉开被告人王玥琳后,被告人王玥琳欲再去拍打任某,被任某和王某当即将被告人王玥琳的双手扭在背后带离现场。被告人王玥琳被带至警车旁时仍不断挣扎、呼喊,并用脚勾住车门拒不上车,在增援民警到场后合力将被告人王玥琳控制,后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中区派出所于2017年3月9日出具抓获经过,主要证明2017年3月9日15时许,王玥琳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68号海韵游泳馆,因办游泳卡退款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王玥琳报警后,公安局东岳分局中区派出所值班民警任某、王某赶到现场,对王玥琳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并告知王玥琳可以去工商部门投诉,王玥琳以任某说话声音大并且用手指着她为由,对任某进行殴打辱骂,随后被强制带离王玥琳至中区派出所。(2)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于2017年3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证明依法传唤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王玥琳;民警任某是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在职在编警察。(3)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主要证明王玥琳报警后,民警任某、王某赶到现场处置时,对王玥琳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并告知王玥琳可以去工商部门投诉,王玥琳以任某说话声音大并且用手指着她为由,对任某进行殴打辱骂。(4)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民警任某、王某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主要证明任某、王某是正式民警。(5)被害人任某的病历,主要证明任某当日左前臂软组织损伤。(6)王玥琳妨害公务案现场录像截图,主要证明王玥琳殴打任某的事实。(7)被告人王玥琳的身份信息,主要证明王玥琳的基本信息。(8)被害人任某的身份信息,主要证明任某的基本信息。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3月9日15时30分许,我和值班民警任某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往红某韵水上乐园,报警人王玥琳说她的游泳卡过期无法使用,要求退钱。王玥琳的卡是2014年办理的,3000元钱可学习十二次,还剩五次没用。王玥琳要求继续学习,若不学就要退钱,前台服务员说:“前任教练和前任老板已经不再经营,现任老板不可能退你的钱也不可能让你继续学习,因为教练并没有收到钱,不可能继续教你”。因王玥琳强烈要求退钱,我让王玥琳去工商部门报案投诉,把前任教练和老板找来沟通,但是王玥琳不同意,要求今天必须解决这个事情。我说:“我们没有理由强制现任老板退你钱或者继续学习”。后来,任某在和王玥琳交谈的过程中,王玥琳说任警官说话声音太大,并用手指她以此为由辱骂任某,并连续三、四次用手殴打任某。我多次上前阻拦,让王玥琳跟我们到派出所里解决,王玥琳坚决不去,并对我们辱骂撕扯。我和任某强行带她离开现场,因王玥琳强烈抵抗,在增派的民警岳明辉带着协警卢旭赶到后,合力将王玥琳带回派出所。途中,王玥琳始终在辱骂我和任某。(2)证人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3月9日下午三点半左右,我跟随值班民警任某到红某韵水上乐园处警,王玥琳说她的游泳卡过期无法使用,要求退钱,在了解情况后,王某跟王玥琳解释,说这个游泳地是上个老板经营的,你的钱是交给他们的,现在这个老板接手,人家没理由要去给你调配教练来教你学,你的钱和这任老板没有关系的,如果你要去要求退还这笔钱的话,你可以去工商部门或法院起诉。王玥琳说在这办的卡,老板走了,但地方还在这,凭什么不给退钱。任某又耐心的继续解释,王玥琳认为任某说话声音太大,是在对她吼,就用手去打任某,打了好几下,任某就用胳膊拦,王某就上前去拉,又耐心的去解释给她听。过会王玥琳又上前去打任某,然后任某就警告王玥琳,王玥琳不听,又去打任某,王某就和任某准备把她带回所里,王玥琳及其不配合,并辱骂任某和王某。王某就打电话让所内民警支援后,合力才将王玥琳带回所里。(3)证人温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在十堰市海韵水上乐园前台工作,2017年3月9日下午3点左右,一个女顾客(王玥琳)说2014年办的的两张卡上面的培训课程还没有学完,我说现在海韵水上乐园规定办卡后两个月内将卡上的所有课程全部学完,王玥琳一直说卡上的课程没有学完,虽然换了老板,但是名字还没变,所以仍可以将剩下的课程全部学完。我说解决不了,王玥琳情绪很激动并报了警。警察很快就赶了过来,然后开始跟王玥琳耐心的解释,但王玥琳对警察的态度十分恶劣,嗓门很大不断的吵嚷,其中一个戴眼镜的警察(任某)用手指了一下王玥琳说:“你听我给你解释一下。”王玥琳说:“你指什么指?”说完就冲上来打任某,任某闪开后,又指了一下王玥琳说:“我在给你解释这个事情,你不要这个样子”。王玥琳就冲上来打了任某的胳膊,任某一直用手挡着,王玥琳不停的对任某进行乱打,后来另一个警察(王某)劝了半天她才停了手,但没一会那个女的又冲上来对任某进行乱打,这次二个警察就将这位女顾客的手给控制住。这位女顾客被控制住了后,态度仍旧很恶劣,怎么也不上车,丝毫不配合三位警察,三个警察将女顾客带上警车的过程中,女顾客还踢了几下警察,并大声吵嚷,具体说没说辱骂警察的话我没有听清楚。(4)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3月9日下午3点左右,有—位女顾客(王玥琳)说她在2014年办了张“1对2”的学员卡没有学完要求退钱,我解释说你的卡是2014年办理的,我们在2016年5月份就换老板了,我是打工的做不了主,我们领导下午出去办事没有在馆内,等他回来之后再给你解决。王玥琳没有和我说太多,就和另—位服务员说“你们解决不了我就打电话报警”。在警察询问情况时,王玥琳不但不听警察解释询问,大声的跟警察吵闹,带眼镜的警察(任某)跟她解释,让她不要吵闹,王玥琳抬手往任某身上打了好几下,另一个年纪大警察(王某)上前把王玥琳分开。警察带王玥琳去派出所时,她不去,警察强制把她带上车,王玥琳坐在车里伸着脚把警车门挡着,又来了三名警察,才把她控制在警车里带走了。3、被害人任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7年3月9日下午3点多,我和民警王某出警到海韵游泳馆前台,报警人王玥琳称其2014年在海韵游泳馆办了一张游泳卡没有学完,要求继续学习游泳或退款。前台工作人员称现在游泳馆换了老板,原来的卡只能找以前的老板协商解决。我们对其进行劝解,告知其第一可以找以前办卡的老板协商解决,第二到工商部门反映情况,第三到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王玥琳非要前台服务员给她解决,并且情绪越来越激动,认为民警不向着其说话,还用手指着说我们偏袒游泳馆,继续大吵大闹。我严厉告知其要尊重人把手放下,但王玥琳始终不听,我就将王玥琳的手拨开,王玥琳情绪越来越激动反而诬陷我不尊重她,之后突然抬手向我身上殴打,被我用胳膊挡住,王某也在一旁挡着她并向其警告殴打民警涉嫌违法,但是王玥琳依然不听劝阻,对我和王某进行辱骂,并数次上来对我进行殴打。王某告知其行为已涉嫌违法,现在依法对其进行口头传唤,请其配合,王玥琳不仅不听继续冲上来对我殴打,被我和王某依法将其控制。我们带王玥琳上警车的时候其反抗过于激烈,王某通知所里的其他同志到场协助对其控制,并带到派出所,在民警控制王玥琳时,其多次污言秽语对民警进行辱骂。4、被告人王玥琳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2014年8月份,我在红某韵水上乐园给我和我女儿办理了一张“1对2”游泳卡,花了3000元钱,至今还余下11次没有游。2017年3月9日下午15时许,我到十堰市红某韵水上乐园前台找工作人员询问我办理的游泳卡的问题,但前台一名小姑娘说已经换老板,以前教我们的郭教练也走了,不能退钱。我就跟前台小姑娘论理,然后打电话报警,来了三名身着制服的警察,都戴着警用装备。老警察(王某)说:“换老板了,你这个卡没用了”,我很生气就跟老警察理论,高个子戴眼镜的年轻警察(任某)用手指着我让我住嘴,我也用手指着骂他是土匪,任某将我指他的手打开了,我就扑上去朝任某肩部打了几下,被他挡开了。王某将我们劝解分开后,我又上前要打任某时,被两个警察扭着我的胳膊将我带到警车旁边,当时我不愿意上车,用手脚勾着车门,被警察强行带走了。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及现场监控,主要证明事发经过。讯问王玥琳同步录音录像,主要证明讯问过程合法。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王玥琳及其辩护人当庭举证,经控辩双方质证,来源合法,所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应当从重处罚。虽然被告人王玥琳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主动报警求助,但其却因不满警察的解释和态度,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拍打警察,被告人王玥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王玥琳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不判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玥琳犯妨害公务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建审 判 员 白小凤人民陪审员 秦明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慧慧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