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安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保德县奥洁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安泽有限公司,保德县奥洁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6民初464号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安泽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府西街18号。法定代表人:卫国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明,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保德县奥洁煤化有限公司,地址保德县桥头镇夏柳青村。法定代表人:张玉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安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保德县奥洁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安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德县奥洁煤化有限公司位于保德县桥头镇夏柳青村的洗煤设备、地磅、房产等价值2400000元的资产进行保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古县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财产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安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安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保德县奥洁煤化有限公司位于保德县桥头镇夏柳青村的洗煤设备、地磅、房产等价值2400000元的资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二、依法查封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古县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晓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